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镇江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于2009年7月30日被吴江市公安局罚款一千元。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和何某某共同承包经营无锡市锡山区**浴室,容留卖淫女在其浴室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并安装了相关报警设备、对讲机规避公安检查。
1. 2019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和何某某容留范某某(被行政处罚)在无锡市锡山区**浴室三楼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与华某某(被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 2019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和何某某容留范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浴室306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与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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