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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广南县者兔乡木乍村民委吐马村小组小地名为“庄问”处上坟时燃放鞭炮,导致鞭炮引燃坟墓周围的杂草并引发森林火灾,烧到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陆某甲等户的茶树、杉树及集体的天然林木。经陆某某、余某甲等人和群众奋力扑救,该起森林火灾于当晚22时许被扑灭。经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南县者兔乡木乍村民委吐马村小组“庄问”过火地块总面积为65.6亩,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栎类、杉幼树。过火有林地面积65.6亩,其中云南松9.7亩、杉幼树4.6亩、栎类51.3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陆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陆某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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