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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失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等人从李某某处接包了位于上林县**镇**村**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同年8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为种植速生桉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 **帮其清理承包林地内的杂草和灌木时,让工人砍伐山上的杂草和灌木后分块点火焚烧,引发森林火灾。尔后,陆某某雇请工人在山上种植速生桉树。经鉴定,被烧毁林地位于上林县**镇**村6林班27-1、27-2、36-1、42-1、39-1小班内,过火总面积4.88公顷(73.2亩),其中过火一般林地面积0.05公顷(0.75亩),过火树种为巨尾桉,过火国家公益林面积4.83公顷(72.45亩),过火树种为灌木。

2019年11月28日陆某某主动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20年12月29日陆某某赔偿**村2019年公益林补贴1120元。2021年1月13日,陆某某与上林县**局达成协议,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2.529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进行补植复绿,赔偿公益林补贴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陆某某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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