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今,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本市南市街道大联村、城东街道李宅村摆摊并以U盘拷贝的方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经查,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本市城东街道李宅村交流会上摆摊,以人民币8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价格向杜某某贩卖32G的U盘一个,复制视频26部;以60元的价格向虞某某贩卖64G的U盘一个,复制视频69部;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32G的U盘一个,复制视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贩卖给杜某某的26部视频中含有淫秽内容25部,贩卖给虞某某的69部视频中含有淫秽内容55部,准备贩卖给李某某的27部视频中含有淫秽内容24部。经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移动硬盘中存放用于贩卖的淫秽视频共计149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初犯、坦白、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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