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4081988********,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汽车行驶至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雁城西路与红湘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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