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02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番禺区**镇**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0月10日02时46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缤纷大道西10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0.1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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