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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山东省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左右,陆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碰到民警查车,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陆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陆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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