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1********,汉族,初中肄业,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现住:锦屏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贵HD****号),由锦屏县敦寨镇琴凼安置房小区的家中往锦屏县敦寨镇街上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敦新线2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101mg/100ml,接着将陆某某带至锦屏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时查明: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27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2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试酒精检测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查获后经抽取其血样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5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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