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住闽侯县**镇**期**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其朋友在闽侯县甘蔗横街路边的小排档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由甘蔗横街路边的小排档出发沿入城路往荆溪中铁城方向行驶,途经入城路亭下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102mg/100ml,随即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带至闽侯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25mg/100ml,属醉酒。
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陆某某自愿承诺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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