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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E****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北路阳光公馆地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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