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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0********,彝族,文盲,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董地街道办新兴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BM****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贵州省水城县董地街道办新兴城合兴区方向往水城县董地街道办龙潭口方向行驶,21时18分,该车行驶至文阁路段150米处时被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王某某、曹某某查获,经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带陆某某到水城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从送检的材料(陆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4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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