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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白某某江府路行驶至白某某267省道下行36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5.6mg/l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1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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