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1********,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时38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6****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进芳村大道东南56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5.3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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