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3********,侗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B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樵金北路水口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3.8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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