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公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康路与江都路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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