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41960********,汉族,专科毕业,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住**路(**大厦)**单元**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陆某某在担任连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在和中国**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安排**公司时任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先后2次送给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陆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