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医疗事故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以下简称“石柱县”)**医院医生,四川省遂宁市人,住石柱县**街道******单元**(户籍地址:石柱县**街道**大道******因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世英,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石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医疗事故罪。具体涉嫌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5日9时许,王某某(5135211956********)到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派出所报警称:2014年3月18日19时许,自己妻子向某某因感觉头部疼痛到石柱县**医院治病,当日**科值班医生陆某某在了解到向某某的头部疼痛且有多年高血压病史后,只是先给向某某测量了体温,而并未测量血压,就给向某某开药输液治疗。向某某在输液过程中突发心脏骤停的情况,后石柱县**医院医生将向某某转至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才恢复向某某生命体征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向某某目前已呈植物人状态。经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伤残I级,石柱县**医院对向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及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用药不当和抢救措施欠完善过错或不足,与向某某呈植物人状态后果有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向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一是侦查机关未收集陆某某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据,无法确认陆某某对向某某未进行脑膜刺激征、颅脑CT等辅助检查和在主要疾病诊断不明确(头痛、头晕待查)的情况下输注炎琥宁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情形。二是根据重庆市科证司法所出具的向某某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述“患者向某某后期颅脑CT、CTA等检查结果显示,其自身患有左侧大脑动脉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往往病情严重,其预后难于预料,不排除导致心跳骤停的可能”。三是向某某最终呈植物人状态直至死亡的结果是陆某某的门诊医疗行为导致,还是后续抢救、医疗行为导致,或是就诊人自身疾病导致,由于没有进行相关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因此,现有证据认定陆某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及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