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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7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市大通区***西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明知是未经“斐乐”、“FILA”注册商标所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赚取加工费,为纪某某(另案处理)加工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童装羽绒服合计900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约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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