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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伪证罪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在邓某某余某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唆使,出具了邓某某1993年抢劫致人死亡无作案时间的虚假情况说明,意图掩盖案件的重要事实,隐匿罪证。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邓某某的申诉。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邓某某余某某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唆使,出具了邓某某1993年抢劫致人死亡无作案时间的虚假情况说明,意图掩盖案件的重要事实,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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