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住邵某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湘******轿车在S336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邵某市**镇**村地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己履行,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自愿放弃追究陆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悔罪情节、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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