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夫妇系同组村民。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陆某某驾驶贵DN****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龙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由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方向往永和村方向行驶至**组路段处时,车辆驶离路面,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及杨某某、肖某某受伤的事故。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接受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取得肖某某、杨某某以及龙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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