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绰号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盘州市鸡场坪镇政府聘用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启凤,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贵B*****号汽车从洒基返回**,途径204县道**位置时,碾压躺在公路上的代某某致代某某当场死亡,后陆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10月2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贵B*****号汽车底盘上提取的疑似血迹检出人血,该血迹与代某某DNA分型结果一致。2019年10月30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死亡原因为被贵B*****号汽车碾压所致。2019年1月8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无责任,2019年11月25日,经六盘水市交通警察大队复核,维持认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全额支付被害人家属58万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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