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溧阳市**公司驾驶员,中共党员,住江苏省溧阳市**花园**幢**号门**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居委会**村**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苏DJ****大型普通客车沿溧阳市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燕山路与平陵中路路口处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费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费某某受伤。后被害人费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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