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辽P****9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兴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公里加100米附近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行人马某某的撞倒,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陆某某已对马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马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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