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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无固定职业。20207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罗某某(另处)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贵阳市南明区**店、白云区**店两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并和罗某某约定,陆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这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罗某某。后陆某某实际只获得1500元。陆某某到案后,将非法获利的1500元退交到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认罪认罚,且退出了非法所得的钱财,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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