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7********,汉族,本科文化,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旅一部经理,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2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11月9日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应林某某(另案处理)套取资金的要求,在明知林某某大量虚构机票采购业务,通过**公司支付资金进入**公司的情况下,因**公司无法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为帮助林某某套取**公司相应资金,陆某某将私自收取的客户机票款截流后转入林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被林某某占有和支配。经初步审计,陆某某共计帮助林某某套取**公司资金1335.36万余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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