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案发时系巴林右旗**苏木**嘎查**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小组)。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于2015年11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苏木**嘎查有自留耕地750亩。自1999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承包给了**镇居民刘某某耕种。2018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后**嘎查将750亩耕地收回。2019年1月22日,召开**嘎查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参会人员有嘎查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会上商量了上述自留耕地的经营问题,参与的大部分人员提出向村民分配的意见,但会上没有做出具体决定。2019年4月1日,嘎查两委班子成员再次召开会议商量该750亩土地的经营事宜,但仍未能达成共识,会上决定要召集村民代表、小组长等人参加的会议商议此事。2019年4月9日,**嘎查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商量750亩自留耕地的经营事宜,本次参会人员有苏木工作队阿某乙(副苏木达)、那某某以及嘎查两委班子成员。会上村委会主任和某某传达了上级关于壮大集体经济,尽可能保留集体自留地的意见,决定按照上级精神保留750亩集体耕地。2019年4月16日,**嘎查再次召开苏木工作队阿某乙(副苏木达)、那某某以及嘎查两委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不向村民分配集体的750亩耕地,如果村民承包经营可以优先考虑。
在此期间(四月份、具体日期不详),**嘎查三个小组组长(**小组组长阿某甲、东组组长呼某甲、西组组长呼某乙)在未经嘎查两委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750亩集体自留耕地平均分配给各自小组的全体牧民。其中东、西小组分配土地共为550亩,**小组分配200亩。**嘎查东、西小组牧民未对分配土地进行耕种,后将分配的土地归还给了嘎查。**小组未及时将土地归还给嘎查,组长阿某甲做主把200亩地分配给了本小组牧民,嘎查委员会的委员孟某某应阿某甲的要求帮助记账,每口人分得0.7亩土地,牧民分得耕地之后进行了翻地、耕种。2019年6月27日,**嘎查村委会将涉案的200亩土地发包给了**小组牧民,承包费以22元/亩计算,承包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由小组长收齐承包费后向嘎查村委会财政交付。同日,阿某甲妻子乌某某代替阿某甲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交纳了承包费人民币4400元。
经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阿某甲私分土地200亩的年承包价值采用市场法进行了评估,土地年承包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每亩2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的上述行为,侵犯的是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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