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2********,藏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投案,上缴疑似作案枪支一支,并供述该疑似枪支系其父亲所留,自己一直放在家中,从未使用过,经过宣传,才主动来上缴该枪支。
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2020年12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非法持有枪支后,未使用该枪支造成社会危害,也未出借枪支给他人使用,符合甘中法【2020】6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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