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诉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移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4月23日,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公安局认定阿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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