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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4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彝族,不识字,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喜德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家为修建房子(是国家扶贫系统的边缘户建房指标,国家补贴5万元,是低保户),从喜德县**乡**村**组搬到**乡**村**组,在**村**组建房。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左右,擅自用斧头在喜德县北山乡北山村二组砍伐云南松林木7株,制材23件。并请人抬上曲某某川 W.*****王牌翻斗车运回家中,后被查获。经喜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林木权属为国有、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林木蓄积为4.292立方米。经喜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盗伐的林木23株云南松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575元,阿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已赔偿林木变价款25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自愿赔偿了林木损失,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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