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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伤害)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XXXX38,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9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阿XX驾驶新F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X县XX乡XX村XX路XX巷路段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将车后的行人马XX碰上,造成行人马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阿XX在事故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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