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我分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3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捷达”牌蒙A92P**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达茂联合旗百灵庙镇乌兰察布路“边防大队”路口处时,被达茂联合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阿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83.5mg/100ml,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阿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83.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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