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6********, 维吾尔族,大学本科,**镇**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07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新K*****号小轿车沿高昌区**湖往**方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帕某某驾驶的新K*****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新K*****号小轿车驾驶人阿某某,乘车人阿某某,艾某某及新K*****号小轿车乘车人努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捡字第398号鉴定报告书;经捡在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酸成分,以酸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酒精含量较小,已经跟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因此经我院审查研究,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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