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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57,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被不起诉人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阿**在麦盖提县四乡2组家里跟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新Q9****号白色皮卡车,02时45分许行驶到麦盖提县**乡4村路段时,被辖区执勤民警盘查中查获,当时执勤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气,随后通过110接处警平台通知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并处理,交通大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之后,为进一步固定证据依法扣押阿**驾驶的白色皮卡车,并把阿**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20年3月8日将阿**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20年3月11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阿**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 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喝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其行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阿**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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