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4********,彝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甘洛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道**府**栋**单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驾驶皖******号北京现代牌越野车,沿颍上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撞到停放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上的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阿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刘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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