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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阿某某·玛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0035,哈萨克族,本科文化程度,木垒县路政稽查站工作人员(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县城镇**路**号人和园**幢**单元**室,现住****小区**号楼**单元*8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214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34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3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4日11时15分许,阿某某·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新A*****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35线承德-塔城2920公里200米处(阿拉苏村二组厂房)时,被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阿某某·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100mg/100ml。

本院认为阿某某·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玛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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