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XXXXXXXXXX,维吾尔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现住新疆沙雅县XX镇XX村XX组XX小队XX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在沙雅县XX镇XX村XX组XX小队喝酒,之后驾驶新AXXXXX号牌小型轿车往沙雅县城方向行驶,同日,3时20分许行驶至沙雅县广场警务站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阿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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