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2********,汉族,专科文化,荔波县**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1时许,阴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速公路26公里加600米处(高速公路与地方道路连接处,非高速公路内)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将阴某某带至荔波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本院认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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