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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5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伊宁市上海城碧溪湾**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驾驶新F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伊宁县阿吾利亚乡阿吾利亚村幸福路三巷路段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车辆后方行人巴某某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造成巴某某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已赔付被害人近亲属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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