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7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后民警在对阳某某家中进行检查时,阳某某主动上交了悬挂在其卧室墙壁上的鸟铳。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20年7月29日,经涟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主动到桥头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村委会报告等书证;2.提取笔录;3.证人苏元明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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