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5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中江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刘某某(已处理)将学员魏某某介绍给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阳某某找到张某某帮忙考试作弊。同年12月27日,魏某某在**县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点参加科目一考试时,由张某某向魏某某说答案通过考试。阳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元。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