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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绰号“烂某某”)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0**********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326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阳某某购买吴某甲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中厂村珍家岭的树木,双方约定由吴某甲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9月份,吴某甲办理好蓄积为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阳某某可以开始采伐木材,但是不能超过50棵树木。后阳某某所雇用工人在吴某乙的指界下进行砍伐。2019年8月27日,阳某某所雇用的搬运人员在搬运过程中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工程师鉴定,其采伐现场林地面积为0.53公顷(7.96亩),伐桩总株数为97株、林木总蓄积为40.675立方米,其经济价值为40675元人民币。阳某某在林木许可采伐范畴内超采伐47株,超出准伐蓄积35.675立方米。

2020年3月9日,阳某某被民警现场传唤到案,后主动在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小地名)补植复绿,栽种杉树苗木2000余株,面积约5亩。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补植复绿杉木幼苗2000余株,同时阳某某系残疾人也系民营企业家,结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部署、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油锯一把发还给被不起诉人阳某某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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