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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开设赌场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绰号“杨贵妃”,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衡阳市******委会******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到宁某某、曾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开设在**镇**路公交车终点站牌馆的赌场赌博,见宁某某、曾某某和吴某某的赌场每场可以抽取很多水资钱,阳某某便与赌客唐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商量由唐某某去跟吴某某和曾某某谈参股(未实际出资)事宜,曾某某和吴某某见阳某某、唐某某、彭某某和何某某长期在赌场参赌带动了赌场气氛,便同意阳某某等人参股,并安排阳某某、唐某某、彭某某、何某某联系赌客到赌场来赌博和在赌场赌博调动赌场气氛;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此赌场分红获利5000元左右,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与宁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路公交车站开了几个月赌场后,怕赌场不安全,将赌场转移至**县**镇**村吴某某父亲家中、**镇**村等地继续开设赌场。

2015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县**镇广播电视台附近一个茶楼、**镇希***酒店二楼的茶楼和衡阳市**区**广场**足浴后面小区三楼一居民楼开设的赌场内参赌和放数,按1万元每天收取500元利息放数,赌客董某某和彭某某分别在阳某某手中借数钱2万元。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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