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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常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G35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常宁市荫田镇荫市村中心组路段时,遇被害人尹某某在其道路前方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由于阳某某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避让,致使湘******号小型客车右后视镜将被害人尹某某挂倒在地,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经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016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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