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34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7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陈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与谭某甲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儿子谭某乙。2005年阳某某离家出走至广东清远时认识了在清远务工的陈某甲,并与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两人于2007年5月28日、2008年9月15日、2013年12月6日陆续生育了三个女儿。
另查明,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陈某甲与被害人谭某甲达成协议,已按协议在谭某甲与阳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后当日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谭某甲的谅解,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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