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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597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曾因打架,于2019年7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阮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陆龟一只,后饲养于瑞安市**街道**号等地。2020年3月27日,瑞安市公安局在该处查获上述陆龟。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为赫尔曼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的保护动物。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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