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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8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东区**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个人爱好通过向朋友购买、市场购买等途径多次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存放于家中用于收藏及抖音等社交软件进行炫耀。2019年7月19日12时40分,民警在昆明市呈贡**园阮某某家中查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北山羊羊角一对,鉴定价值8万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羊角2只,鉴定价值2万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盘羊角一对,鉴定价值4万元;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角一对,鉴定价值为10万元;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象牙制品134.86克,鉴定价值为5619元;CITES附录Ⅰ名录物种盔犀鸟头骨,鉴定价值20万元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标本2只,鉴定价值为3.6万元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凹甲陆龟标本1只,鉴定价值5000元整;CITES附录Ⅱ名录物种鹦形目鹦鹉科折衷鹦鹉属折衷鹦鹉2只,鉴定价值为2万元整;CITES附录Ⅰ名录物种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1只,鉴定价值为1万元整;同日在呈贡区**村**号附**号阮某甲家查获阮某某寄养的CITES附录Ⅱ名录物种靴脚陆龟2只,鉴定价值5000元整;以上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合计为52161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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