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14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银行职员,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他人以75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1只。2016年6月20日,阮某某将该只红腿陆龟以62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