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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运输毒品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5日13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与林某某(已起诉)经事先用微信约好购买的毒品数量和种类。当日15时许,林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由阮某某驾驶闽******汽车一起前往与黄某某(已起诉)约好的交易地点去拿毒品并将毒品运送到福州市晋安区桂湖服务区。在车从宁德行至罗源到连江方向的高速公路时,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发现林某某放置在其车上的毒品K粉,并继续开车将林某某送至福州市晋安区桂湖服务区。

当日17时许,林某某到桂湖服务区便利店旁的休息室内,将一袋疑似毒品K粉的白色粉末状固体、两袋疑似毒品奶茶交给郑某某,郑某某将毒资1万元交给林某某。在交易结束后林某某、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林某某身上提取到毒资1万元,在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提取到一袋疑似毒品K粉的白色粉末状固体净重5.08克,在郑某某身上提取到一袋疑似毒品K粉的白色粉末状固体净重8克、两袋疑似毒品奶茶净重2.36克。林某某从中获利1930元,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获利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林某某有预谋,无法证明其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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