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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70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2002********,汉族,大专文化,台州市**学院学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号。因本案,2021年1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18日傍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先后三次在台州市椒江区**城**楼**饰品店内,趁店员不备之际,窃得耳环、发夹、项链、钥匙扣等饰品31个,共价值人民币1644.10元。阮某某于2021年1月18日实施盗窃后在店门口被店员抓获、追回赃物并报警;案发后,阮某某家属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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